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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来源:新河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10 15:25:10 阅读量:6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推动全监察机关依法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邢台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是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政协委员,直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比较关注,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委员会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初步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四)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五)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以解聘,并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监察委员会出重要制度、办法,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监察委员会和各乡镇监察办公室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非涉密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有关监察工作的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廉洁自律、接受监督,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二)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三)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四)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五)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六)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河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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